LCOUNCIL动态时讯
LCOUNCIL推荐| 广告引证内容需表明出处
信息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表明出处?广告主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等用于广告中是否要表明出处?广告审查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1.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等内容,不简单等同于《广告法》所称“引证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第44页载明:“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通常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当然也不排除广告主通过试验、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则应当标明出处,即引证内容的来源。”
2.根据以上解释,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由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不受“应当表明出处”的形式要件约束。对此,广告主应当具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据证明材料核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伪造、篡改数据构成虚假广告,是否存在片面使用数据、隐瞒与生活常态迥异的试验条件等构成误导广告等情形,对内容违法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广告服务。
广告法经典案例呈现
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虹市监案处字【2016】第 090201610011 号处罚决定书
某化妆品企业2015年 “双十一” 促销活动结束后,其旗下品牌在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的 “畅透保湿洁面乳” 打出了含有 “全网男士洁面品类销量第一” “男士全网第一恭贺某品牌荣登2015年度 ‘双十一’ 男士护肤全网销量第一的宝座” 的宣传页面。
经所在地工商部门调查,发现上述广告的数据实际来源于当事人网上采购的用于统计产品在线销量的一项软件服务,但当事人在使用时未表明出处。当事人因此被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被处以八万元罚款。
分析点评
新《广告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广告引用各种形式的支持材料作为依据,以增强整体的说服力。鉴于这类广告内容越来越普遍,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旧《广告法》第十条为基础,列举了包括“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在内的数种“引证”的形式,并要求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引证” 出处”二词颇有学术渊源。为便于下文论述,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说明。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引证”是为 “引用的证据” 之意。学术上,引用分为 “自引” 和 “他引”。“自引”指引用来源于自己的证据;“他引” 指引用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这一条款的另一关键词 “出处” ,意为引证内容的来源或根据,在学术界更多的是指学术文献在引用资料时标注的证据来源,即参考文献。
广告中标注 “出处” 时,应尽可能使用引证内容的原始出处,而不使用经多次转引后的间接出处。
学术上对参考文献的标注有特定的标准。然而,由于广告中引证的形式和来源五花八门,法律显然无法也没有必要对 “出处” 的标注应详细到何种程度进行具体规定。
客观上,这给广告标注 “出处” 留下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但理解不统一的问题确实对广告实践和监管执法造成了一定困扰。有广告主担心,在判断标注是否符合 “表明出处” 的要求时,《广告法》赋予监管部门的裁量自由度偏大,容易导致这一条款被滥用。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从现实角度,不宜对 “出处” 做扩大化解释,否则难保不会出现为了展示一个实验数据而要求把整份测试报告作为 “出处”附到广告里的极端事例。
考虑到其学术渊源,为了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业界可参考学术界的引用方式来标注,同时要做到不违背言之有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尊重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立法立意。在讨论个例时,出处标注的到位与否要具体分析,且应更多地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判断。
本案当事人在广告中引用了化妆品销量相关的统计资料。 “销量”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是相当有参考价值的一项商业指标,尤其当消费者对目标产品知之甚少时,通过销量可以侧面了解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认可度。
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选购商品时,就习惯将搜索结果按照 “销量” 排序。
当事人所做“全网男士洁面品类销量第一” “男士全网第一恭贺某品牌荣登2015年度‘双十一’男士护肤全网销量第一的宝座” 的宣传内容援引自其采购的用于统计产品在线销量的一项第三方服务。《广告法》规定,作为引证内容,除必须符合 “真实、准确” 的要求,还必须 “表明出处” 。
此外,“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当事人如果有真凭实据,那么应依法在广告中明确标注相关信息。然而涉事广告主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一点而付出了受行政处罚的代价。
这则案例也提醒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化妆品广告时,务必充分重视对引证内容的审查,并按规定将出处吗,明确标注在广告中,必要时还需要注明适应范围、有效期限等信息。
与本案类似的销量相关的引证内容及出处在化妆品广告中属于较易核对的,且出现频率不高。相比而言,在化妆品广告中大量出现的研究测试、调查结果、科技文献等技术相关的引证类型,则是对审查员专业技术能力的挑战。
单以功效测试为例,测试报告可能来自第三方机构,也可能来自生产企业或原料供应商的内部实验室;测试结果可以通过数据、文字、照片等各种形式体现。实务中,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可通过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完成对来自广告主的原始技术文件的审查。
同时,为了帮助审查员快速理解产品有关信息,可要求广告主配合广告脚本出具一份简要的技术总结报告,并在其中注明各项引证内容的原始出处,以便在广告中进行相应的标注。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认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COUNCIL往期回顾
动态报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
动态报道| 上海市主要媒体广告监测违法率为0.22%,为历年最低
动态报道|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 LCOUNCIL平台的专业分享涵盖哪些专业领域?
LCOUNCIL为平台会员企业提供19个专业领域的最佳实战经验分享
分别为:反垄断、合规与反腐败、兼并与收购、银行金融、食品药品政府监管、证券与资本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海关实务、广告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和法务管理与技能。
➤ LCOUNCIL有哪些活动形式?
❖ 基础产品:电话会议、workshop、多功能网站
❖ 特色产品:《每月速递》、Synergy Group、良师益友、闭门会议
❖ 增值产品:内训定制、咨询服务
LCOUNCIL可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特别定制服务。
➤ 如何参与LCOUNCIL活动?
您可以关注LCOUNCIL微信公众号,了解前沿法律信息,研读专业法律文章,获取最新会员福利,如果有意向参加活动可直接与LCOUNCIL工作人员联系。
分享或评论 | 欢迎转发此文到您的朋友圈,并通过微信回复到LCOUNCIL微信公众账号,或联系我们即刻获得此互动安排。
关注 | 点击本文标题下方蓝色“LCOUNCIL”即可关注-微信号:LCOUNCIL2014